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PDF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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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M 04 INF-8 C 2004 年年 2 月月 年年 月月 植植 物物 检检 疫疫 措措 施施 临临 时时 委委 员员 会会 植植 物物 检检 疫疫 措措 施施 临临 时时 委委 员员 会会 第第 六六 届届 会会 议议 第第 六六 届届 会会 议议 年年 33 月月 2929 日-日-44 月月 22 日,罗马日,罗马 年年 33 月月 2929 日-日-44 月月 22 日,罗马日,罗马 《《 国国 际际 植植 物物 保保 护护 公公 约约 》》 新新 修修 订订 文文 本本 的的 接接 受受 情情 况况 《《 国国 际际 植植 物物 保保 护护 公公 约约 》》 新新 修修 订订 文文 本本 的的 接接 受受 情情 况况 以以 及及 生生 效效 所所 涉涉 及及 的的 若若 干干 问问 题题 以以 及及 生生 效效 所所 涉涉 及及 的的 若若 干干 问问 题题 暂暂 定定 议议 程程 议议 题题 8.8.11 暂暂 定定 议议 程程 议议 题题 8.8.11 1. 附件 1 概述目前接受《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年修订版的情况以及与这些 修订文本生效有关的问题。 2. 按照目前接受修订版的速度,新修订版需三年之后方能生效。附件 1 的表 1 列出了缔约方中尚未接受新修订文本的国家。附件 1 的表 2 列出了尚不是《国际植 物保护公约》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该附件还概述了建议采取的程 序,提供了接受新修订文本并成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方的样式文件。 3. 在附件 1 中,还对新修订文本生效时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秘书处将 就所有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份详细的建议草案,以供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七届 会议审议,这一草案将提交到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予以讨论。 4. 拟请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 1. 关注 附件 1 所提供的问题分析。 为了节约起见,本文件印数有限。谨请各位代表及观察员携带文件与会, 如无绝对必要,望勿索取。粮农组织大多数会议文件可从 因特网网站 获取。 W/J1675/Ch.50 2 ICPM 04 INF-8 2. 促进 尚未接受新修订文本的缔约方(见附件 1 表 1)尽快地接受修订版。 3. 促进 尚不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 (见附件 1 表2)尽快成为缔约方并接受新的修订文本。 4. 要求 秘书处准备一份文件供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审议, 该文件包括了针对附件 1 第 4 部分所确定的议题而提出的建议草案,这 一草案将提交给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讨论。 ICPM 04 INF-8 3 附件附件 11 附件附件 11 引引 言言 引引 言言 1. 1977 年粮农组织大会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一系列修订案。这些尚 1 未生效的修订案是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新修订文本的形式通过的 。在同一大 会上还一致通过了若干临时程序,以便在 1997 年修订版尚未生效之前能在新修订 文本的框架下开展工作。 2 本文件审议了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临时程序过渡到 1997 年修订版也即 新修订文本最后生效期间的有关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依照现有的程序可能要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以便平稳地过渡到新文本的生效。 3. 讨论分为四个部分。第 1 部分阐述了程序上的发展进程,这些进程均与 1997 年修订版形成以及这些修订部分生效之前临时程序继续运转有关。第 2 部分报告了 目前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情况以及新修订文本的接受状况。第 3 部分确定 了各国和粮农组织成员组织接受新修订文本的程序。第 4 部分提出了从目前的临时 程序过渡到新修订文本生效过程中预计会出现的若干问题,还确定了为新修订文本 的生效并促进现有程序的平稳过渡可能要采取的行动。 4. 本文件是秘书处准备的,是供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第六届会议讨论的参考 文件。 I. 与与 1997 年修订版的形成以及临时程序运行有关的程序发展过程年修订版的形成以及临时程序运行有关的程序发展过程 与与 年修订版的形成以及临时程序运行有关的程序发展过程年修订版的形成以及临时程序运行有关的程序发展过程 5. 于 1997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粮农组织第 29 届大会通过了第 12/97 号决议, 其批准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一系列修订案(即“ 1997 年修订版”)。这些 修订案是以新修订文本的形式提出的,并作为附件纳入粮农组织 1997 年大会报告 中。该决议具有一段导言,其阐述了促进 1997 年修订版形成的行动。该决议还包 括了有关修订案的法律地位 以及在修订案生效之前实施临时程序的若干规 定。在这 一决议中,粮农组织大会: ! 要求 总干事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修订文本加上 1997 年的修订案 分发给各缔约方,供其考虑 以便接受这些修订; ! 注意到 1997 年粮农组织大会一致同意其附件 1 中所包括的阐述 ; 1 见 随后的第 1 部分。“新修订文本”被称 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1997 )”。1999 年该文本以 绿色封皮 (常 见颜色 )予以 再 版。目前正在生效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也可称 之为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 4 ICPM 04 INF-8 ! 催促缔约方尽快地接受修订文本,催促尚未加入公约的粮农组织成员国 和非成员国尽早加入公约 ; ! 同意在 1997 年修订本生效之前采取一系列步骤和行动,包括依照粮农 组织章程第 VI 条第 1 款 ,建立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并确定其职责 范围 。 6. 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植检临委)在 2001 年 4 月的第三届会议上,批 准了有关《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包括 1997 年修订版)若干问题的立场声明 。立 场声明包括了以下要 点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于 1952 年通过的国际条约,其于 1979 年2进 行了修订,并在 199 年再 次修订 ; ! 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年修订版中,确定了成立植物检疫措施委 员会(植检委) ; ! 在三分之二 的缔约方接受这些修订之后,1997 年修定版方能生效 ; ! 鉴于修订版需要在若干年后生效,粮农组织在 1997 年成立 了植物检疫 措施临时委员会,作为一临时机构 (见上述的 12/97 号决议) ; ! 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在 1997 年修订版生效之后即行解散 ,并 由植 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所取代 。 ! 在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运行期间,所有的粮农组织成 员国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方均可获得该委员会的成员 资格 。其 职责如 同新修订文本第 XI 条第 2 款对植物检疫委员会所规定的职责 。 7. 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业已 开展了大量 的工作,其中包括建 立下属机构、进一步制 定标准 、编制和批准预算及 战略计划等 。在《国际植物保护 公约》程序手册 (2003 年第一版)以及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先前会议的报告 中均反映 出这些工作。 II. 新修订文本生效的情况新修订文本生效的情况 新修订文本生效的情况新修订文本生效的情况 8. 如上所述,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三分之二 的缔约方接受了 新修订文本后的第三十天 ,该文本即行生效。截止至 2003 年 12 月 1 日,接受新修 订文本的国家数 目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的缔约方数 目如 以下所 列: 2 在 规 定数量 的政府提交了其加入的法律文书之后, 1979 年修订版于 1991 年 4 月 4 日生效,目前是对所 有缔约方均有效。 ICPM 04 INF-8 5 ! 接受新修订文本的国家数量 : 53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的缔约方数 目: 125 鉴于目前接受新文本的速度,预计新修订文本大约在 3 年后将生效。然而,这一时 间框架将依各国和粮农组织成员组织的决定而改变 。 9. 本附件所包含 的表格 提供了有关国家和粮农组织成员组织3在此方 面 所处地 位 的其他信息 : ! 尚未接受新修订文本的缔约方(表 1) ! 尚未成为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表 2) ! 已经接受新修订文本的缔约方(表 3) III. 各国和粮农组织成员组织接受各国和粮农组织成员组织接受 1997 年修订版可年修订版可遵循遵循 的程序的程序 各国和粮农组织成员组织接受各国和粮农组织成员组织接受 年修订版可年修订版可遵循遵循 的程序的程序 (a) 尚未接受尚未接受 1997 年修订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的缔约方年修订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的缔约方 尚未接受尚未接受 年修订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的缔约方年修订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的缔约方 10. 已经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的缔约方可通过 向粮农组织 总干 事交存 (提交)其接受新修订文本的文书,表明其接受新修订文本(即 1997 年修 订版)。为此,本文附录 1 提供了的一份文书样式,其题为“ 已为公约缔约方的国 家接受修订版的文书样式”。 (b) 非《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缔约方的国家非《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缔约方的国家 非《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缔约方的国家非《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缔约方的国家 11. 在新修订文本 正式生效之前,尚未成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订版) 缔约方的国家必须先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以便具有接受新修订文本的法律地位 。 因此,这些国家必须向粮农组织 总干事交存 (递交)其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的文书,与此同时应说明其是否也接受新修订的文本。为了实现准确无误 ,极力建 议在提交给 总干事 的文书上,应分别明确地阐 明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未修 订版)和接受新修订文本的问题。为此,本文附件 2 提供了一份建议的文书样式, 其题为“加入公约的文书样式”。 (c) 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 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 12. 粮农组织成员组织是指 ,按照粮农组织章程第 II 条 的规 定 已经被接纳为粮农 3 最 初 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并未包含 有关粮农组织成员组织的 规 定,现行的粮农组织章程第 II 条将此 成员组织定 义 为 区域经济一 体化 组织,这些组织被视 同为粮农组织的成员国。1997 年修订版包 含 了有关此 类 组织加入公约的规 定。见《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 XVII 条 。此类 组织接受 1997 年修订版并成为《国际 植物保护公约》新修订文本缔约方的程序,将在 随后的第 3 部分中进行讨论。 6 ICPM 04 INF-8 组织的一个成员的 区域经济一 体化 组织。这些成员组织可按照新修订文本的第 XVII 条规 定,递交其接受新修订文本(即 1997 年修订版)的文书。在新修订文本 对所有缔约方生效的同时,其也将对这些成员组织生效。 正如新修订文本第 XXI 条第 4 款所述,粮农组织成员组织交存 的文书将不另行计入该组织各成员国交存 的 文书 总数之 内。 IV. 生效所生效所涉涉及的问题以及为促进临时程序的平稳过渡可能采取的行动及的问题以及为促进临时程序的平稳过渡可能采取的行动 生效所生效所涉涉及的问题以及为促进临时程序的平稳过渡可能采取的行动及的问题以及为促进临时程序的平稳过渡可能采取的行动 13. 从现行临时程序过渡到新修订文本生效,将涉及许多 问题。这些问题将在下 面进行讨论。这些讨论还将提出针对这些问题可能采取的行动清单 ,植物检疫措施 临时委员会或植物检疫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采取这些行动 旨在促进 向新修订 文本生效的平稳过渡。这些行动清单将为植物检疫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讨论决 定草案和其他行动 奠定了基础。为此,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可能会 要求秘书处拟定这些决定草案。 (a) 法律的法律的全全部效部效力力 法律的法律的全全部效部效力力 14. 新修订文本(即 1997 修订版)一旦生效,其将产 生全部法律效力并对所有 的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时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下所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新修 订文本的条款规定,符合已修订公约中所确定的权力和义务 。这将产 生如下所述的 许多潜在问题。 (b) 《国际植保公约》的《国际植保公约》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和植检临委及其和植检临委及其 向向植检委的过渡植检委的过渡 《国际植保公约》的《国际植保公约》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和植检临委及其和植检临委及其 向向植检委的过渡植检委的过渡 15. 现行的公约是 由粮农组织大会 负责管理 。粮农组织大会在其 12/97 号决议中, 建立 了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植检临委)并 向植检临委授 予了许多任务 。植检 临委现行的职 能包括了《国际植保公约》新修订文本的第 XI 条规 定但 不包括第 XXI 条 的规 定。 16. 新修订文本一旦生效,植检临委将不复存在,并将“ ……在(粮农组织)的 框架下”建立植物检疫措施委员(植检委)。参见第 XI 条第 1 款 。在此框架下, 植检委将作为公约的 管理机构 ,并依照新修订的文本履行其职责 。新修订文本的第 XI 、XXI 条和其他条款 阐述了植检委的职 能。 17. 新修订文本的生效将对各国的成员权利产 生显著 的影响 。尤其是,尽尽 管管粮农粮农 尽尽管管粮农粮农 组织所有成员国和缔约方均可组织所有成员国和缔约方均可获得获得植检临委的成员植检临委的成员 资格资格,,但只但只有新修订文本的缔约有新修订文本的缔约 组织所有成员国和缔约方均可组织所有成员国和缔约方均可获得获得植检临委的成员植检临委的成员 资格资格,,但只但只有新修订文本的缔约有新修订文本的缔约 方方才才具有植检委的成员具有植检委的成员资格资格 。参见新修订文本第。 XI 条第 3 款 。与此相应 ,缔约方 方方才才具有植检委的成员具有植检委的成员资格资格 。。 ICPM 04 INF-8 7 4 将按照新修订文本的第 XI 条第 5 段有关协商一致和投票 的规 定 ,通过植检委的决 定。 18. 此外 ,植检委还将 负责通过其 自己的议事规则 ,制 定解决争端 的规 定和程序, 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并行使新修订版本第 XI 条和第 XXI 条所规 定的其他职 能。 19. 总之,植检委可能希望在植检临委所采取行动的基础上,履行其职责 。另一 方面 ,其也希望在 必要的情况下,可 改变这些的行动 安排 。此外 ,需要按照新修订 文本的规定,对生效的某些方面 问题做 出重要的调整 。 20. 如果植检委期望将植检临委的议 事规则做 为 自己议事规则 的基础,需要对其 进行大量 的修订。例如 ,尚未成为新修订文本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将无权参与 对植检委决议的协商一致和(或 )投票过程。还有,按照相应 的议事规则 ,他们只 能以观察 员的身份参与植检委的会议。这些国家法律地位 的改变 ,势必会 反映到植 检委 首届会议运行程序以及植检委对 自己议事规则 的通过。 21. 在植检委的工作中,可能还会出现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例如 ,议事规则 的第 二条规定,植检临委 负责遴选自己 的高级职员。在新修订文本生效之后,这一职责 将赋予植检委(见新修订文本的第 XI 条第 10 款 )。这表明植检委必须开展相应 的 工作,以确保其履行遴选高级职 员的职责 。此外 ,议事规则赋予植检临委的职权 以 及职责范围必须转移 到植检委。 为植检临委过渡到植检委可能要开展的准备工作清单 (i) 为了履行新修订文本所规 定的职责 ,植检委要拟定一个或数个决议或 开 展其他 的工作,包括:制 定解决争端 的规则和程序 ;建立 附属机构;通 过 自己的议事规则和遴选高级职 员。一般 而言,植检委这些决议或行动 在符合 新修订文本情况下,可建立在过渡时期所开展的工作和 安排 的基 础之上(例如 ,随后的第 ii 点 )。 (ii)修 改植检临委的议事规则 (包括规则 I)和职责范围 (包括第2 段), 以便符合只有新修订文本的缔约方才 能成为植检委成员的规 定。 (iii) 对议事规则 (各个规 定)和职责范围进行适当 的修改 ,以便使植检委 取代植检临委。 (iv)考虑 是否要 明确地阐述植检委具备“裁 决”的权力 (例如 ,规则 VIII, 4 一 旦新修订文本(即 1997 年修订版)生效,其将对所有的缔约方 产 生效力 。这包括未修订文本的缔约方 中,尚未交存 新修订版本接受文书的缔约方。 8 ICPM 04 INF-8 第 1 、3、4 小段)以此作为依照协议履行其职责 的手段,以及这种裁 决 具备何种法律效力 。 (v) 考虑 是否还需进行其 他 的修正 ,例如根据现行 阶段所取得 的经验 ,需对 议事规则其他方面进行修 改 。 (c) 由由植检临委建植检临委建立立 的的常设常设和和特别机构特别机构 由由植检临委建植检临委建立立 的的常设常设和和特别机构特别机构 22. 为了支持其工作,植检临委 设立 了许多常设和特别机构 。其中包括标准委员 会 、解决争端机构、专家工作组 、技术工作组以及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这 些机构 的职 能均是通过其职责范围和(或 )议事规则而加以 管理 (见2003 年程序 手册 ,如上所述)。 23. 随着生效的逼近和植检临委的解散 ,这些附属机构将不 复存在。植检委在其 第一届会议上,可能要根据新修订文本的第 XI 条第 2 (d )款 审议这些机构 是否要 重新建立或重 组。必要时,可能要根据这些机构现有的职责范围、规则和程序,讨 论这些机构 的职 能和行动是否 需要延 续 或者调整 ,以便符合 新公约文本生效的需 要。 24. 对于这些机构至少 是有些机构 ,新修订文本的生效可能会对各国的成员资格 和参与产 生显著 的影响 。相对于管理机构成员 资格 的变化 ,植检委在附属机构上的 成员 资格上可能会 限制缔约方提名或选 出的成员国数 目。鉴鉴此,在新修订文本生效此,在新修订文本生效 鉴鉴此,在新修订文本生效此,在新修订文本生效 时还未成为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将时还未成为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将只只能以能以观察观察 员的员的身身份参加附份参加附属机构属机构 的的活活动,动,并并 时还未成为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将时还未成为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将只只能以能以观观察察员的员的身身份参加附份参加附属机构属机构 的的活活动,动,并并 遵守特遵守特 定定机构机构有关有关观察观察 员的所有员的所有规规定。定。 遵守特遵守特 定定机构机构有关有关观察观察 员的所有员的所有规规定。定。 25. 鉴于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的变化 ,上述的改变 时很有必要的。例如 ,标准委 员会的规则 1 (成员资格 )必须予以修 改 ,使得标准委员会的成员 资格仅局限于缔 约方。在现行的程序下,这种改变 也将对标准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产 生影响 ,因为其 成员 资格是从标 准委员会的成员中 产 生的。在解决争端 附属机构 的成员资格规则 上,需要进行类似 的修改 。 26. 在植检委第一届会议上,植检委必须从操 作的层 次上确定附属机构 的成员资 格 。植检委应做好在第一届会议上任命 附属机构成员的准备工作,以便使得他们 能 马上开展工作。 27. 在新修订文本生效后,与植检临委相 比植检委构成发生了变化 ,根据现行 阶 段所取得 的经验 ,修订后公约的缔约方也可能要对附属机构进行其他方面 的改革 。 为促进 向生效的文本过渡,在附属和特别机构 上拟采取的行动清单 ICPM 04 INF-8 9 (i) 植检委应 为建立或重 组其认 为必要的机构 ,批准或延续相应 的议事规则 和职责范围而开展有关工作,以便履行新修订文本所赋予的职责 。 (ii) 如果植检委决定采用现行的议事规则和(或 )职责范围 作为未来工作的 基础,需对这些规则和职责进行修 改 ,使其适用 于植检委而不是植检临 委。 (iii) 由植检委遴选 附属机构 的新成员和高级职员,在此过程要充分考虑成员 资格仅赋予缔约方的决定(如果已经 决定)。 (iv) 根据已有的经验 以及从植检临委到植检委在成员资格上的变化 ,考虑 是 否还需要进行其他方面 的修正 ,例如这些机构 的职责范围或议事规则 。 (d) 在现行在现行 阶阶段和(段和(或或 )在此之前通过的)在此之前通过的标标准准 在现行在现行 阶阶段和(段和(或或 )在此之前通过的)在此之前通过的标标准准 28. 新修订文本一旦生效,缔约方可能要考虑 是否需对现行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 标准采取新的行动,这些标准是指由植检临委或在其之前制 定的标准。 29. 例如 ,在现行标准下有许多基准值可能需要按照生效的文本进行修 改 。如现 行的标准根据所采用 的不同方法而制 定不同的基准。值得注 意 的是,最早 的基准是 由粮农组织大会批准的。植检临委所采用 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意 味着其基准是 经过植检临委批准。最新的基准 则表 明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通用 )是经过植检 临委批准的(见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19 号,有关适用 的部分)。 30. 有些标准还包含涉及植检临委的其他内容 ,必要时需将其修 改为植检委的 内 容 。例如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5 号提及,该标准应由植检临委进行必要的修 订。有些标准还包括一些涉及《国际植保公约》的不同 内容 ,这些 内容可能要依据 生效的新修订文本进行修改 。例如 ,有些标准在定义上还包括《国际植保公约》的 术语 。此外 ,诸 如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13 和 19 号涉及到新修订的文本时,交 叉 出现“《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或 “《国际植保公约》”的不同表达法。 31. 在这一 点上,无论采取何种程序,现行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均经过《国 际植保公约》管理机构 的批准( 自 1997 年以来 ,这一任务已经授 予植检临委)。 因此,这些标准 已经成为世界贸易 组织(世贸 组织)《卫 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的“国际标准”。鉴此,所有世贸 组织成员,无论是否是新修订文本的缔约方,在 世贸 组织《卫 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就这些标准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均 需要继续重视这些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为促进 向生效的文本过渡,在标准上拟采取的行动清单 10 ICPM 04 INF-8 (i) 对个 别标准进行适当 的修订,使其适用 于植检委而不是植检临委,并确 保对所采用方法的阐述的修订并准确无误 。 (ii) 对标准的其他规 定进行修订,例如相关的定义应与生效的文本保持一致, 以便使得诸 如 《国际植保公约》等术语 能够相应地协调一致。 (iii) 考虑 是否需要对现行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或者 这些行动是否适宜 。 (e) 植检临委采取的其植检临委采取的其他他行动行动 植检临委采取的植检临委采取的其其他他行动行动 32. 除 了上述(a )-(d )的行动之外 ,植检临委 已在其所履行的职责范围内采 取许多其他方面 的行动。例如 ,其 已经在考虑和(或 )实施 战略计划、业务计划、 经修订的标准制 定程序 、未来标准工作的重点 以及信息 交流方法(包括国际植物检 疫 门户网站)。植检临委还和《生物多样性 公约》秘书处 、研究及 教育机构 开展了 合作。新修订文本一旦生效,缔约方可能要采取某种形式的行动以推进此项工作, 并根据新修订文本生效后所产 生的上述各种变化 ,对行动进行调整 。 为促进 向生效的文本过渡,拟对临时性工作采取的行动清单 (i) 依据 即将生效的文本,审议每一项行动和工作 安排 ,以确保这些行动与 植检委成员 资格及法律地位 的改变协调一致, 因为这些改变是有别于植 检临委。 (ii) 由植检委开展 正式行动,以便批准(或修 改并批准)这些行动和安排作 为公约 内职责的组成部分。 (f) 潜潜在的在的 守守约问题约问题 潜潜在的在的 守守约问题约问题 33. 如上所述,粮农组织 12/97 号决议确定了在新修订文本生效之前实施新修订 文本的临时程序。新修订文本一旦生效,该(修订后)协 定将全面 生效。在此情况 下,可能会出现遵守 此协议的问题,还会出现与第 XIII 条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有关的问题。在这一 点上,植检临委希望 强调指 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解决 争端程序适用 于“ ……公约及其相关标准 范围内 的一些问题”。 34. 就此而论,植检临委希望确定可能出现 守约问题的领域 ,并确定一些激励措 施,以便鼓励各国为全面遵守条 约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可以考虑由适 宜 的附属机构 提供一些技术援助和(或 )审议的机会。 与违 约问题有关的行动清单 ICPM 04 INF-8 11 (i) 为了在新修订文本生效之前确定可能出现 守约问题的领域 ,植检临委要 寻求相应 的附属机构、缔约方 、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各方的 帮助 。 (ii) 植检临委要考虑采取一些可能的行动,以便在新修订文本生效之前解决 这些问题,从而鼓励 并实现全面地遵守条 约。 12 ICPM 04 INF-8 表表 11 表表 11 以下所列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方中,尚未交存接受新修订文本(即 1997 年修订版)文书的国家 奥地利 巴哈马 巴林 比利时 伯利兹 不丹 玻利维亚 巴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柬埔寨 Verde 佛得角 智利 哥伦 比亚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 多尔 埃及 萨尔瓦 多 赤道几 内亚 埃塞俄 比亚 芬兰 法国 德 国 加纳 希腊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几 内亚 圭亚那 海地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牙买加 日本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利比里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 国 卢森堡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里 马耳他 尼加拉瓜 巴拿马 巴拉圭 菲律 宾 波兰 葡萄牙 塞尔维亚和 黑山 塞舌尔 所罗 门群岛 南非 斯里兰卡 圣基 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苏丹 苏里南 瑞士 泰 国 多哥 特立 尼达和 多 巴哥 土耳其 阿拉伯联合酋长 国 联合王 国 委 内瑞拉 也 门 赞 比亚 注释 或其他相关信息可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 网站上获得 ,其 网址为:. ICPM 04 INF-8 13 表表 22 表表 22 以下所列是尚未成为《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 阿富汗 安道尔共和国 安哥拉 安提瓜和 巴布达 亚美尼亚 白俄罗斯 贝宁 博茨瓦纳 文莱达鲁萨兰 国 布隆迪 喀麦隆 中非共和国 乍得 中国 科摩 罗 刚果 库克群岛 科特迪瓦 刚果 民主共和国 吉布提 多米尼加 斐济 加蓬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几 内亚 比绍 冰岛 哈萨克斯坦 基里巴斯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莱索托 列支敦士登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 夫 马绍尔群岛 密克 罗尼西亚联邦 摩纳 哥 蒙古 莫桑 比克 缅甸 纳米 比亚 瑙鲁 尼泊尔 纽埃岛 帕劳群岛 卡塔尔 卢旺达 萨摩亚群岛 圣 马力诺 圣 多美和普林西 比 新加坡 斯洛伐克 索马里 斯威士兰 塔吉克斯坦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 的马其顿共和国 汤加 土库曼斯坦 图瓦卢 乌干达 乌克兰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 瓦努阿图 越南 津巴布韦 14 ICPM 04 INF-8 表表 33 表表 33 以下所列是已在所列时间提交了接受新修订文本(即 1997 年修订版)的《国 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方 加入加入者者 接受日期接受日期 加入加入者者 接受日期接受日期 阿尔巴尼亚 1999 年 7 月 29 日 阿尔及利亚 2003 年 3 月 10 日 阿根廷 2000 年 4 月 5 日 澳大利亚 2000 年 6 月 13 日 阿塞拜疆 2000 年 8 月 18 日 孟加拉 国 1998 年 11 月 24 日 巴巴多斯 1998 年 8 月 10 日 波斯尼亚和 黑塞哥维那 2003 年 7 月 30 日 加拿大 2001 年 10 月 22 日 哥斯达黎加 1999 年 8 月 23 日 克罗地亚 1999 年 5 月 14 日 古巴 2002 年 2 月 18 日 塞浦路斯 999 年 2 月 11 日 捷克共和国 2001 年 4 月 4 日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 2003 年 8 月 25 日 丹麦 2002 年 7 月 8 日 厄立特里亚 2001 年 4 月 6 日 爱沙尼亚 2000 年 12 月 7 日 洪都拉斯 2003 年 7 月 30 日 匈牙利 2001 年 6 月 28 日 约旦 2002 年 3 月 13 日 肯尼亚 2003 年 9 月 10 日 大韩民 国 2000 年 11 月 9 日 拉脱维亚 2003 年 11 月 5 日 黎巴嫩 2002 年 3 月 27 日 立 陶宛 2000 年 1 月 12 日 ICPM 04 INF-8 15 毛里塔尼亚 2002 年 4 月 29 日 毛里求斯 2000 年 12 月 13 日 墨西哥 2000 年 1 月 28 日 摩尔 多瓦 2001 年 1 月 25 日 摩洛哥 2000 年 2 月 8 日 荷兰 2001 年 8 月 27 日 新西兰 1999 年 6 月 22 日 尼 日尔 2003 年 11 月 18 日 尼 日利亚 2003 年 9 月 2 日 挪威 2000 年 2 月 29 日 阿曼 2000 年 1 月 28 日 巴基斯坦 2003 年 9 月 1 日 巴布亚新几 内亚 1999 年 1 月 15 日 秘鲁 2000 年 3 月 22 日 罗马尼亚 1999 年 1 月 21 日 俄 罗斯联邦 2002 年 1 月 16 日 沙特 阿拉伯 2000 年 8 月 7 日 塞 内加 尔 2002 年 1 月 4 日 塞拉利 昂 2002 年 4 月 15 日 斯洛文尼亚 2000 年 11 月 16 日 西班牙 2000 年 6 月 5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1 年 11 月 15 日 瑞典 1999 年 6 月 7 日 突尼斯 1999 年 2 月 8 日 美利坚合众 国 2001 年 10 月 2 日 乌拉圭 2001 年 7 月 12 日 注释 或其他相关信息可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 网站上获得 ,其 网址为:. 16 ICPM 04 INF-8 附附带带件件 1 附附带带件件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已已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接受修订版的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接受修订版的 已已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接受修订版的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接受修订版的 文书样式文书样式 文书样式文书样式 (国家名称 )政府 荣幸地提及于 1951 年 12 月 6 日在罗马通过、1952 年 4 月 3 日生效并于 1979 年修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并 正式 向联合 国粮食及农 业组织 总干事通 知如下:按照公约第 XIII 条第 4 段的规 定,(国家名称 )在此接 受 1997 年 11 月 由粮农组织第二十九届大会第 12/97 号决议批准的该公约新修订 文本,并承诺遵守 上述的公约修订文本。 [ 日期 ] (由以下首脑之一签字 ) - 国家首脑 - 政府首脑 - 外交部长 - 有关部的部长 [盖盖章章 ] 盖盖章章 ICPM 04 INF-8 17 附附带带件件 2 2 附附带带件件 2 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加入公约的文书样式加入公约的文书样式 加入公约的文书样式加入公约的文书样式 (国家名称 )政府 荣幸地提及于 1951 年 12 月 6 日在罗马通过、1952 年 4 月 3 日生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并正式 向联合 国粮食及农业 组织总干事通 知 如下:按照公约第 XII 条第 2 段的规 定,(国家名称 )在此加入上述的公约,并承 诺遵守 该公约条款 。 此外 ,本政府声明如下:(国家名称 )接受 1997 年 11 月 由粮农组织第 二十 九届大会第 12/97 号决议批准的该公约新修订文本。 [ 日期] (由下列首脑之一签字 ) - 国家首脑 - 政府首脑 - 外交部长 - 有关部的部长 [ 盖盖章章 ] 盖盖章章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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